(2015)修执字第004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河南兴和置业有限公司与梅卫东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修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修执字第00436号河南兴和置业有限公司:你(单位)与梅卫东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的(2015)修民云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未能按照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条之规定,令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的全部义务,并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及本案执行费。否则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