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咸安民催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湖北宏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师金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北宏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咸安民催字第00005号申请人湖北宏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师金,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湖北宏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6月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据号码4020005124515473,票面金额为500000元,出票日期2015年1月22日,汇票到期日2015年7月22日,出票行湖北咸宁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出票人湖北金海湾置业有限公司,收款人湖北宏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一张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湖北宏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熊 伟审 判 员 李海成人民陪审员 李汉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曾淦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