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二初字第13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卫晋勇与天津市河西区新开源汽车配件商行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卫晋勇,天津市河西区新开源汽车配件商行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二初字第1374号原告卫晋勇。被告天津市河西区新开源汽车配件商行。经营者吉洪。本院在审理原告卫晋勇与被告天津市河西区新开源汽车配件商行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卫晋勇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卫晋勇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卫晋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卫晋勇负担。审判员 臧昆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喻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