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8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原告刘秀珍与被告东营天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秀珍,东营天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886号原告刘秀珍,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东营区东城XX建筑设备租赁站业主,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东营天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东四路与运河路交叉路口东北角50米楼寓806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秀珍与被告东营天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秀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0元,减半收取26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广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雪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