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1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金大勇与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大勇,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1093号原告金大勇,男,1971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上虞市。委托代理人董伟中,上海市海之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庄国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晶,女。委托代理人朱耀华,上海市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大勇与被告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因故向本院申请撤诉,未与有关法律相悖,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大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5.1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薛 靓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徐旻琰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