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侯民初字第66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李泽红与四川省亿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泽红,四川省亿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侯民初字第6686号原告李泽红。被告四川省亿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成都市成华区新鸿路332-334号1-8号1栋3单元1层。法定代表人邓鹏,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泽红诉被告四川省亿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泽红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缴费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晓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蒲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