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罗商初字第14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XX诉李金鑫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李金鑫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商初字第1419号原告XX,男,197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临沭县。被告李金鑫,男,197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本院在审理原告XX与被告李金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李金鑫所有的银行存款XXXX元或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及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李金鑫所有的银行存款XXXX元或查封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路晓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金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