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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驿民初字第33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11-20

案件名称

李某1与李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1,李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驿民初字第3325号原告李某1,女,1976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驿城区。被告李某2,男,197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李某1诉被告李某2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某2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1撤回对被告李某2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李某1负担。审判员 刘 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文天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