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民初字第19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陈长寿与季洪攀、季海兰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长寿,季洪攀,季海兰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1963号原告陈长寿。委托代理人李琨,淮安市清河区北京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朱士渠,淮安市清河区北京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季洪攀。被告季海兰。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长寿诉被告季洪攀、季海兰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长寿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长寿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长寿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973元,减半收取1987元,由原告陈长寿负担。代理审判员 潘 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陈进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