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民初字第19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林涛与王嘉嘉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初字第1954号原告林涛,男,汉族,1980年3月29日出生,住福建省闽侯县。委托代理人陈小慧、李敏(实习),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嘉嘉,男,汉族,1994年3月25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南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涛与被告王嘉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以其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现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诉讼保全费1620元,以上合计3920元,由原告林涛负担。审判员刘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陈维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