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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执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王彦民申请执行双鸭山亚泰煤业有限公司工伤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彦民,双鸭山亚泰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57号申请执行人王彦民,男,1984年1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双鸭山亚泰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宝山区一马路中段。法定代表人沙志明,该公司董事长。王彦民依据(2014)双民初字第2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双鸭山亚泰煤业有限公司工伤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立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执行的王彦民申请执行双鸭山亚泰煤业有限公司工伤赔偿纠纷一案,由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维审判员 何 敏审判员 吴宪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孙伟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