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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龙民初字第7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姚结元与钟运绿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结元,钟运绿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宝法龙民初字第718号原告姚结元,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委托代理人蒙鹏,广东法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运绿,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上列当事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事实及裁判意见如下:一、案件的基本事实2006年12月25日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宝安分局出具深房地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书,载明权利人为钟运绿,土地位置为宝安区民治街道民治居委沙吓村X号,房地产名称为私宅1栋。2014年12月4日钟运绿、姚结元签订租赁合同一份,载明“经双方友好协商,钟运绿将深圳市宝安区民治街道民治居委沙吓村X号全部出租给姚结元,……双方协议如下:一、钟运绿保证出租的房屋拥有所有权,没有转让或抵押,如已转让或抵押愿意承担诈骗罪的刑事责任。姚结元承租钟运绿房屋,租期从2014年12月4日起至2015年12月3日止。……二、租金:每月租金为人民币伍万元。姚结元签订合同时一次性向钟运绿交纳12个月房屋租金共计人民币陆拾万元。三、签订合同时,姚结元向钟运绿交纳租房押金人民币壹佰万元。四、钟运绿2014年12月4日交付给姚结元使用,如因钟运绿原因,在2014年12月5日前不能将出租房屋租给姚结元使用,钟运绿必须按月退回姚结元所交的房租,在当���5日前将已交月租金返还给姚结元直至合同期满,……五、本合同租赁期满后,钟运绿必须三个工作日内将姚结元所交的租房押金壹佰万元全额退还给姚结元。……七、在合同期内,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解除合同,押金双方约定具有定金的性质,如姚结元违约,押金不退,钟运绿违约按押金的双倍赔偿姚结元。……”钟运绿在租赁合同尾部“甲方”处签名并加盖指印,姚结元在租赁合同尾部“乙方”处签名并加盖指印,双方均予以确认。2014年12月4日钟运绿出具收条一份,载明“今收到姚结元……交来租赁宝安区民治街道民治居委沙吓村X号押金人民币壹佰万元,2014年12月4日起至2015年12月3日租金人民币陆拾万元,共计人民币壹佰陆拾万元。租房押金是银行转账支付,租金是现金支付。”钟运绿在收条下方“收款人”处签名并加盖指印予以确认。2014年12月4日姚结元通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向钟运绿转账付款100000元。2014年12月4日姚结元通过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向钟运绿转账付款两次,分别为10000元、100000元。2014年12月5日姚结元通过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向钟运绿先后转账付款三次,分别为80000元、100000元、100000元。2014年12月8日姚结元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向钟运绿转账付款500000元。二、其他情况姚结元称其自2015年1月起要求钟运绿交付深圳市宝安区民治街道民治居委沙吓村X号房,钟运绿一直未予交付,但姚结元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实其陈述。姚结元称2014年12月4日朱某的一笔ATM机转款10000元系其给付钟运绿的租赁押金,但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实其陈述。庭审中,在回答“依照租赁合同第二、三条可见,600000元为租金,1000000元为押金,你有何依据要求返还保证金1600000元?”这一问题时,姚结��称“我写错了,事实上保证金是1000000元,剩下的600000元是租金。”庭审中,在回答“依照合同第七条载明钟运绿违约按押金的双倍赔偿姚结元,你有何依据既要求返还押金,又要求赔偿双倍押金,即总共支付三倍押金?”这一问题时,姚结元称“我们的诉讼请求表述错误,事实上赔偿的违约金为100万元。”庭审中,在回答“关于中介费100000元你有何证据证实?”这一问题时,姚结元称“没有证据。”三、原告诉讼请求姚结元诉至本院,请求判令钟运绿返还合同保证金1600000元,赔偿违约金2000000元,赔偿中介费100000元,承担诉讼费、律师费、诉讼保险经费及保全担保费。四、本院裁判意见本院认为,2014年12月4日钟运绿、姚结元签订租赁合同一份,载明钟运绿将深圳市宝安区民治街道民治居委沙吓村X号全���出租给姚结元,姚结元向其支付租房押金1000000元、一次性交纳12个月房屋租金600000元。(一)关于返还合同保证金1600000元。庭审中,姚结元明确确认保证金即押金为1000000元,600000元是租金。依照租赁合同第五条,押金返还时间为租赁期满后的三个工作日内,而依据租赁合同第七条,在合同期内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解除合同。故姚结元在本案中要求返还房屋租赁押金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租赁合同第四条,如因钟运绿原因,在2014年12月5日前不能将出租房屋租给姚结元使用,钟运绿必须按月退回姚结元所交的房租。第一,姚结元称其自2015年1月起要求钟运绿交付深圳市宝安区民治街道民治居委沙吓村X号房,钟运绿一直未予交付,但姚结元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实其陈述。第二,即便因钟运绿原因不能将出租房屋租给��结元使用,退还房租亦是按月退还,并非一次性全数退还。故姚结元在本案中要求全额退还房屋租金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二)关于赔偿违约金2000000元。姚结元于庭审中明确确认诉讼请求表述错误,要求赔偿违约金1000000元。第一,姚结元称其自2015年1月起要求钟运绿交付深圳市宝安区民治街道民治居委沙吓村X号房,钟运绿一直未予交付,但姚结元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实其陈述。第二,姚结元确有证据证实其所支付的房屋租赁押金并不足1000000元的金额。姚结元在未能证实自己已经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且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实钟运绿存在违约行为的情况下要求钟运绿赔偿违约金,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对姚结元此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三)关于赔偿中介费100000元。姚结元未能提交任何证据证实因钟运绿违约造成中介费之损失,故本院对姚结元此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姚结元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6400元,已由原告姚结元预交,此款由原告姚结元自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 依书记员 文英玲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第1页共7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