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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一初字第018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邵某与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1892号原告:邵某,男,1988年1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委托代理人:李远山,凤台县顾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蔡某,女,1987年3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委托代理人:王文光,安徽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邵某诉被告蔡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邵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邵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侵害国家、集体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邵某负担。审判员 姜 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梁亚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