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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二法民五初字第9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冯瑞东与中山市雄康金属铸造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瑞东,中山市雄康金属铸造有限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二法民五初字第988号原告:冯瑞东,男,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公民身份号码×××0336。委托代理人:邱昌亮,广东容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伟兴。被告:中山市雄康金属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何明秋,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冯瑞东诉被告中山市雄康金属铸造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冯瑞东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瑞东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瑞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冯瑞东负担。审判员  李惠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吴美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