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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宾民一初字第00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宾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宾民一初字第00281号原告:吴某某,女,1986年1月14日出生,满族,现住新宾满族自治县。被告:刘某某,男,1984年1月6日出生,满族,现住新宾满族自治县。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本案诉讼期间就离婚纠纷问题自行和解而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基于与被告自行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永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马银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