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民二初字第004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绥中县西甸子镇北甸子村秀侠摩托车商店诉被告丁吉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绥中县西甸子镇北甸子村秀侠摩托车商店,丁吉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绥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民二初字第00495号原告绥中县西甸子镇北甸子村秀侠摩托车商店,地址绥中县西甸子镇北甸子村。负责人王秀侠。被告丁吉生,住绥中县西甸子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绥中县西甸子镇北甸子村秀侠摩托车商店诉被告丁吉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绥中县西甸子镇北甸子村秀侠摩托车商店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邮寄费8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徐国峰二0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吕 姗 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