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中民一终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王蕾蕾与梅河口市邮政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蕾蕾,梅河口市邮政局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通中民一终字第18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蕾蕾,女,1985年4月22日生,汉族,学生,住吉林省梅河口市。委托代理人:崔立民,吉林辅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梅河口市邮政局。住所:吉林省梅河口市宁国路**号。法定代表人:姚海军,局长。委托代理人:张玉龙,吉林荣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蕾蕾因与被上诉人梅河口市邮政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梅河口市人民法院(2014)梅民初字第22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原告王蕾蕾一审时诉称:王蕾蕾的父亲王某某是梅河口市邮政局的职工,2014年3月17日中午,因通化市邮政局工作人员到王某某所在的爱民路支局检查工作,中午单位请检查工作的人员吃饭让王某某陪酒,王某某席间喝了大量酒,达到了醉酒状态。下午约4点50分左右,由单位同志将王某某送回家。王蕾蕾的母亲赵某某见王某某的状态后,问其原因也不说,见是上班时间,还是同志给送回来的,打电话问单位同志具体原因时,见王某某摇晃着从卫生间出来往卧室走两步又往厨房走,趴在阳台头朝外呕吐,赵某某放下电话再往厨房看时,见王某某的身影向楼下坠去。晚5点20分(王某某)到梅河口市中心医院急诊救治无效死亡。经长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属严重醉酒状态。王蕾蕾听此情况后从美国赶回,多次要求梅河口市邮政局对王某某的死亡给出明确的说法和赔偿而无果,因急需赶回美国上课,受时间限制及(在)梅河口市邮政局隐瞒事实的情况下,(王蕾蕾)与梅河口市邮政局草签了赔偿协议书,(梅河口市邮政局)给付王某某去世后产生的尸检及遗体留放费用10000元,一次性支付王蕾蕾助学款5000元,合计15000元,不再支付任何补偿费用。王蕾蕾在受到梅河口市邮政局误导及欺诈下签订的协议非王蕾蕾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显失公平,要求法院予以撤销,(要求梅河口市邮政局)赔偿王某某丧葬费21432元、死亡赔偿金44549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处理后事交通、食宿费(含王蕾蕾从美国回来的交通费)20000元、抢救费682元、解剖费1050元、酒精浓度测定费500元,合计509156元。原审被告梅河口市邮政局一审时辩称:王蕾蕾的诉讼请求一部分是撤销之诉,一部分是请求给付之诉,这两个请求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不应在同一案件中审理。王蕾蕾请求撤销协议的主张不符合《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王某某的死亡与梅河口市邮政局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梅河口市邮政局没有赔偿义务。(梅河口市邮政局)与王蕾蕾达成的协议是经王蕾蕾的申请,考虑其家庭及王蕾蕾在外读书的原因给予的补助,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撤销的情形。王蕾蕾要求的赔偿请求是在协议没有被撤销之前,况且协议已履行完毕,而且梅河口市邮政局在此事件中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某某是梅河口市邮政局爱民路支局的职工,2014年3月17日中午因招待上级部门来检查工作的同志就餐,王某某陪同就餐后达到了醉酒状态。晚16点50分左右,由单位同志将王某某送回家中,当时王某某的前妻赵某某(虽已离婚但仍在一起生活)在家中做饭。17时20分王某某从居住的梅河口市银河大街长春花园1号楼10单元501室家中坠落,送至梅河口市中心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梅河口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检验意见,王某某系高坠致头部、胸部、四肢多部位复合性损伤导致死亡。原告王蕾蕾系王某某的女儿,且是唯一继承人。2014年3月28日,(王蕾蕾)书写了申请书,要求梅河口市邮政局对其父亲的尸检、遗体停放费用及学业费用予以援助。同日双方达成协议书,梅河口市邮政局支付了王某某死亡后产生的尸检、遗体留放费用10000元,支付王蕾蕾助学款5000元,合计15000元,梅河口市邮政局不再支付与王某某有关的一切补偿费用。现王蕾蕾以协议的签订是在欺诈、显失公平、乘人之危的情况下签订为由,要求予以撤销并(要求梅河口市邮政局)赔偿王某某死亡赔偿款合计509156元。原审法院认为,王蕾蕾认为其与梅河口市邮政局签订的补偿协议书存在欺诈、显失公平和乘人之危而主张撤销,但从王蕾蕾提供的录音整理资料内容及书写的申请书、签订的协议书,可以看出王蕾蕾对其父亲王某某的死亡原因及过程是清楚的,故不存在欺诈行为;关于王蕾蕾认为的显失公平,王蕾蕾在明知王某某的死亡原因后与梅河口市邮政局签订了补偿协议书,就王某某的死亡达成了补偿协议。根据梅河口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王某某系高坠致头部、胸部、四肢多部位复合性损伤导致死亡,并不是因喝醉酒而导致的死亡,从此可以看出协议书的签订不存在显失公平;关于王蕾蕾认为的乘人之危,王蕾蕾称与梅河口市邮政局签订协议书时是出于无奈,无社会经验,受时间限制回美国上课而签订的。王蕾蕾身为在读博士后,应有一定的知识水平及对事物的认识能力,即使急于回美国上课,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处理,故不存在王蕾蕾所述的乘人之危的事实。(综上)从王蕾蕾提供的证据及其父死亡原因,无法认定王蕾蕾所述的欺诈、显失公平、乘人之危的情形存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对王蕾蕾要求撤销与梅河口市邮政局签订的协议书的诉讼请求,不应予以支持;王蕾蕾与梅河口市邮政局就王某某死亡的补偿费用已协商并履行完毕,因此对其要求梅河口市邮政局赔偿王某某各项死亡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亦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原告王蕾蕾的各项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892元,由王蕾蕾负担。上诉人王蕾蕾对原审判决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主要上诉理由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应予改判。1、王某某是出于工作需要,被梅河口市邮政局临时指派陪同喝酒,王某某是从事与单位利益有关的工作,其死亡与梅河口市邮政局指派陪酒存在因果关系;2、可撤销合同的范围应限定为意思表示不真实,主要有五个方面: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1)欺诈。梅河口市邮政局向王蕾蕾故意隐瞒王某某因工作喝酒而意外死亡的事实,而是称“其在家中意外去世”。王某某为邮政储蓄所综合柜员,负责本储蓄所钱出入保险柜。平日工作时间不允许离开工作台面,中午吃饭都是在本局内吃。王某某死亡后,家属多次打电话要求见局领导,要求查看王某某陪酒后在单位的监控录像,遭到拒绝。(2)显失公平。所谓显失公平的合同就是一方当事人在紧迫或者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订立的使当事人之间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严重不对等的合同。本案,梅河口市邮政局仅给付王某某去世后产生的尸检及遗体留放费用10000元,一次性支付王蕾蕾助学款5000元,对王某某工作喝酒而意外死亡没有任何说法和补偿。(3)乘人之危。王蕾蕾向梅河口市邮政局提交的申请书明确写到“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我恳请梅河口市邮政局能够伸出援助之手”,充分证明王蕾蕾与梅河口市邮政局签订的协议是出于无奈,如果不签一分钱补偿也得不到。(4)重大误解。在签订赔偿协议时,王蕾蕾对依法应当获得的赔偿数额存在错误的认识,对于自己随之放弃了什么权利亦没有清晰地认识,可以说该协议内容并非王蕾蕾充分的内心意思表示,王蕾蕾对赔偿协议内容存在重大误解,导致其遭受不公平的待遇;3、梅河口市邮政局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王某某仅是名普通职工,上级检查工作王某某没有招待的权力与义务,是受支局长杨慧委派而陪同喝酒的。依据法律规定,员工参加单位组织的就餐活动,等同工作的延续,与工作有关联,故应当视为王某某从事的是梅河口市邮政局的职务行为,用人单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合计509156元。被上诉人梅河口市邮政局辩称:1、王某某的死亡原因并非饮酒造成,其死亡与梅河口市邮政局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单位同事将其送回家中,是其家人没有尽到看护义务。2、王蕾蕾的诉求是确认协议无效,其主张一个是撤销之诉,一个是给付之诉,不应在同一案件中审理。3、梅河口市邮政局所支付给王蕾蕾的是困难补助费,是经王蕾蕾申请,单位考虑其实际情况,给付困难补助费15000元,其余的是按正常职工抚恤金的标准按上限给付王某某家属34710元。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维持。二审中经询问,双方当事人对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均无异议,本院审理查明事实与一审认定事实相同。另查明:王某某死亡后,梅河口市邮政局按照职工意外死亡的抚恤金标准,给付王某某家属(王蕾蕾)丧葬补助费1200元、抚恤金33510元,合计34710元。双方当事人对王蕾蕾与梅河口市邮政局2014年3月28日签订的协议书应否予以撤销,梅河口市邮政局应否给付王蕾蕾各项赔偿款509156元存有争议,本院评判如下:上诉人王蕾蕾主张:主要理由同上诉状。重点补充如下:1、该协议是在显失公平、乘人之危的情况下签订的,原审提交的录音资料和申请书可以看出当时王蕾蕾是处在无奈的状况下,此时双方地位不对等,所签订的协议也是在王蕾蕾急于赶回美国之际,协议也显失公平,按照法律规定,该协议应当撤销;2、梅河口市邮政局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王某某是因为中午受梅河口市邮政局指派陪酒,下午上班后回到单位时已经达到醉酒状态,如果没有梅河口市邮政局指派喝酒的行为,王某某不会醉酒,(不会)回家无法控制自己,因此中午喝酒与王某某坠楼死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从概然角度讲,如果中午没有梅河口市邮政局指派喝酒,就不会发生死亡事件。3、王某某系坠楼身亡,不存在跳楼自杀,因为跳楼自杀要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报告或鉴定,如果是自杀单位也不会给付抚恤金等费用。综上,梅河口市邮政局应承担赔偿责任。梅河口市邮政局主张:1、双方签订的协议不具备可撤销的条件。王蕾蕾申请书中所写的“万般无奈”只是修饰词语,不能断章取义。而且(签订协议)并不是梅河口市邮政局先开出条件,王蕾蕾在无奈之下接受,而是王蕾蕾先提出的申请,所以协议不具备撤销的条件。2、梅河口市邮政局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王某某的死亡与饮酒没有直接因果关系,而是在王某某家中其家人没有尽到看护义务造成的。梅河口市邮政局已经给付的相关费用是充分考虑到王某某的家庭情况,给予了很大照顾,不应再承担任何民事责任。本院认为,王蕾蕾主张其与梅河口市邮政局于2014年3月28日签订的协议书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乘人之危,而要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从本案事实看,该协议书是源于王蕾蕾的父亲王某某在家中意外死亡,后王蕾蕾向王某某的单位梅河口市邮政局提出申请,要求梅河口市邮政局在经济上予以援助,经双方协商一致所签订。该协议:1、系基于王蕾蕾的书面申请,经双方协商一致所形成;2、内容明确。王蕾蕾的申请书是要求梅河口市邮政局予以经济上的帮助,给付王某某过世后的尸检及遗体留放费用以及王蕾蕾在美国读博士后的助学款。经协商,梅河口市邮政局同意给付王蕾蕾王某某过世后的尸检及遗体留放费用10000元以及王蕾蕾助学款5000元。且协议已履行完毕;3、王蕾蕾主张协议的签订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及乘人之危,未能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综上,王蕾蕾要求撤销协议的诉讼请求,不应予以支持;对于王蕾蕾要求梅河口市邮政局赔偿王某某丧葬费21432元、死亡赔偿金44549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处理后事交通、食宿费(含王蕾蕾从美国回来的交通费)20000元、抢救费682元、解剖费1050元、酒精浓度测定费500元,合计509156元的诉讼请求,王蕾蕾的理由为王某某受单位指派陪酒,主张单位指派陪酒与王某某的死亡有因果关系,故而要求梅河口市邮政局予以赔偿。依据本案事实,王某某中午饮酒后在单位呆了近一下午,期间并无异常发生。下午16时50分左右,由单位同志将王某某送回家中,当时有王某某的家人在家,王某某是在到家30分钟后从窗户坠至楼下。综合上述事实,无法认定王某某中午喝酒与其在家中坠亡有直接因果关系,王蕾蕾要求梅河口市邮政局对王某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欠缺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未予支持,并无不当。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上诉人的上诉主张,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892元,由上诉人王蕾蕾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邹秀芳代理审判员 盖晓晨代理审判员 李尧川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徐晓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