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06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马锡德与武穴市刊江街道办事处龙里社区居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锡德,武穴市刊江街道办事处龙里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0676号原告:马锡德,务农。委托代理人:蔡志军,武穴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陈思军,武穴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一般代理。被告:武穴市刊江街道办事处龙里社区居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基六,该居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张永东,湖北法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锡德诉被告武穴市刊江街道办事处龙里社区居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锡德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武穴市刊江街道办事处龙里社区居民委员会起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马锡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锡德撤回对被告武穴市刊江街道办事处龙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7元,减半收取33.5元,由原告马锡德负担。审 判 长  朱天友审 判 员  金楚才人民陪审员  陈锦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杨小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