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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民初字第25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福建盛丰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与福建海煌商贸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盛丰物流集团有限公司,福建海煌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初字第2593号原告福建盛丰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负责人刘用旭。委托代理人范晓辉,公司员工。被告福建海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法定代表人温树林。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盛丰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海煌商贸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盛丰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一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福建盛丰物流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黄宜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