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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户执字第006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胡团锋与陈军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团锋,陈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户执字第00627-1号申请执行人胡团锋,女,1976年11月25日生,汉族,工人。被执行人陈军,男,1969年12月8日生,汉族,工人。关于胡团锋与陈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胡团锋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户民初字第0166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军给付案件款2600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应给付案件款200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现已给付完毕,故应终结该案之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户执字第00627号案件之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戴超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邱世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