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即调执字第9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纪中奇与青岛金隆达包装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纪中奇,青岛金隆达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即调执字第976号申请执行人纪中奇。被执行人青岛金隆达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灵山镇灵通路8号。法定代表人王丰,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纪中奇与被执行人青岛金隆达包装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全部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即墨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即商初字第168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学成审判员 张 涛审判员 李尚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 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