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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中法刑执字第45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房佳朵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房佳朵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韶中法刑执字第4593号罪犯房佳朵,男,1952年7月12日出生,瑶族,出生地广东省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韶关监狱服刑。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8月14日作出(1998)清中法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房佳朵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1999年6月10日作出(1998)粤高法刑终字第8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房佳朵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房佳朵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1月15日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4年5月21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1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07年10月1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2010年1月2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1年8月1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3月2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韶关监狱以罪犯房佳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房佳朵系严重暴力犯罪罪犯。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2012年12月1日至2015年4月25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25次;2014年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5月获得表扬,2014年1月获得表扬,2014年7月获得表扬,2014年8月获得嘉奖)。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房佳朵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由于该犯系严重暴力犯罪罪犯,依法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房佳朵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8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 循代理审判员  王华明代理审判员  钟素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梁 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