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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19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秦皇岛索坤玻璃有限公司与安徽觅仙泉矿泉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1953号原告秦皇岛索坤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昌黎县东部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陈泉和,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安徽觅仙泉矿泉水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松县佐坝乡105国道1404-4号。法定代表人杨良平,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秦皇岛索坤玻璃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觅仙泉矿泉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限其在七日内预交,其在规定的期间内仍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起诉,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而未预交,本院已通知原告限期内预交案件受理费而其拒不预交,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8737元,减半收取936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刘秀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李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