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玉法执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维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玉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维斌,方瑛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拟稿纸签发:审核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拟稿人:邱文礼附件:拟稿单位:玉门市法院执行庭校对:王晶晶案号(2015)玉法执字第288号年月日封发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玉法执字第288号申请人王维斌,男,生于1972年1月2日,汉族,甘肃省玉门市人,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方瑛春,女,生于1978年2月2日,汉族,甘肃省玉门市人,职工。本院在执行王维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方瑛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玉民初字第32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履行案件款25000元、诉讼费458元,承担执行费281.87元,共计25739.87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对被执行人方瑛春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收入在25739.87元限额内予以查封、冻结、划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邱文礼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晶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