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法民初字第17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贾鹤超与蔺苑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鹤超,蔺苑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法民初字第1768号原告贾鹤超。被告蔺苑山。本院在审理原告贾鹤超与被告蔺苑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贾鹤超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贾鹤超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鹤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75元,减半收取75(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贾鹤超负担。审判员 管爱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丁慧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