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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琅民一初字第014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朱舟祥与殷兆祥、赵玉枝民间借贷纠纷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舟祥,殷兆祥,赵玉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琅民一初字第01415号原告:朱舟祥,男,194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退休,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委托代理人:刘志龙,滁州市南谯区沙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殷兆祥,男,1963年5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现住所地不详。被告:赵玉枝,女,196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现住所地不详。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朱舟祥与被告殷兆祥、赵玉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向受送达人殷兆祥、赵玉枝邮递送达的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有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后,朱舟祥也无法提交殷兆祥、赵玉枝准确的联系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故根据案件情况,本院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员  方成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任晨晨附所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