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4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4-09
案件名称
上海旺旺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与古城区翡翠阁珠宝店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旺旺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古城区翡翠阁珠宝店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4176号原告上海旺旺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山中康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立思、庄梦圆。被告古城区翡翠阁珠宝店,住所地云南省丽江市。法定代表人黄志荣。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旺旺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古城区翡翠阁珠宝店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旺旺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请,未与有关法律相悖,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旺旺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古城区翡翠阁珠宝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上海旺旺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苏吾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 亚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