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敦行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原告魏雅娟诉被告汪清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人邵守会房屋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雅娟,汪清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邵守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敦行初字第75号原告魏雅娟,女,196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汪清县。委托代理人张文治,男,196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汪清县。被告汪清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址:汪清县汪清街东665号。法定代表人王政武,局长。委托代理人邹吉春,该局法制纠纷员。第三人邵守会,自然情况不祥。本院在审理原告魏雅娟诉被告汪清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人邵守会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以被告撤销被诉行政行为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雅娟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他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雅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魏雅娟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建国审 判 员  孙永春代理审判员  高 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