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武执异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童桂南与何艳珠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武执异字第30号案外人:俞慧贞。申请执行人童桂南。被执行人何艳珠。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童桂南与被执行人何艳珠执行案中,于2014年9月15日作出裁定: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坐落于武义县城香山小区2幢5号的房地产。案外人俞慧贞在执行过程中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俞慧贞称:被执行人与案外人于2014年8月21日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将被执行人所有的香山小区2幢5号房产以300万的价格卖给案外人。后案外人按约付清全部房款并占有使用该房产,但未办理过户手续。案外人认为,被查封房产系其财产,法院查封错误,请求解除对该房产的查封。申请执行人童桂南认为,被查封房屋登记在被执行人何艳珠名下,理应系被执行人的财产。法院查封并无不当,请求驳回案外人的异议请求。被执行人何艳珠认为,案外人所述属实,被查封房产系俞慧贞的财产。本院查明:案外人俞慧贞与被执行人何艳珠于2014年8月21日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以300万价格购买何艳珠名下香山小区2幢5号房产。何艳珠于2014年8月21日、22日、28日分三次出具收条,上述收到俞慧贞房款共计300万元整。后该房产被申请执行人童桂南查封。本院认为,不动产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未经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案外人与被执行人何艳珠之间虽存在房屋买卖合同,但未依法办理相应的过户手续,故俞慧贞的异议请求依法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俞慧贞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锦华代理审判员 钟升祺代理审判员 陆伟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书 记员 叶建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