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海法行初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佘世龙与江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道路行政处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佘世龙,江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江海法行初字第179号原告:佘世龙,男,汉族,1994年5月4日出生。被告:江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发展大道228号法定代表人:吴辉,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黄坚宁,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胡锐球,该局中队长。原告佘世龙诉被告江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江门市交管局)道路行政处罚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佘世龙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佘世龙撤回起诉的申请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佘世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佘世龙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银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吴忠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