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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敦民初字第16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敦化市旭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孙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敦化市旭达物业有限责任有限公司,孙昕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敦民初字第1617号原告敦化市旭达物业有限责任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永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志军,该公司职员。被告孙昕,自然状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敦化市旭达物业有限责任有限公司诉被告孙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敦化市旭达物业有限责任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其他费用50元,合计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晶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蔺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