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宛民初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张媛与王景敏、南阳市宛城区汉冶街道办事处、南阳市宛城区汉冶街道办事处蔡庄社区居委会、南阳市广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景敏确认合同效力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媛,南阳市宛城区汉冶街道办事处,南阳市宛城区汉冶街道办事处蔡庄社区居委会,南阳市广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景敏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民初字第341号原告张媛,女,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枣林。被告南阳市宛城区汉冶街道办事处。被告南阳市宛城区汉冶街道办事处蔡庄社区居委会。被告南阳市广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王景敏,女,汉族,住南阳市泰山路市委家属院。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媛诉被告王景敏、南阳市宛城区汉冶街道办事处、南阳市宛城区汉冶街道办事处蔡庄社区居委会、南阳市广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景敏确认合同效力一案,因被告送达困难,本案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李 立审 判 员 李林峰代理审判员 来新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杨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