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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宛民初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张媛与王景敏、南阳市宛城区汉冶街道办事处、南阳市宛城区汉冶街道办事处蔡庄社区居委会、南阳市广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景敏确认合同效力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媛,南阳市宛城区汉冶街道办事处,南阳市宛城区汉冶街道办事处蔡庄社区居委会,南阳市广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景敏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民初字第341号原告张媛,女,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枣林。被告南阳市宛城区汉冶街道办事处。被告南阳市宛城区汉冶街道办事处蔡庄社区居委会。被告南阳市广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王景敏,女,汉族,住南阳市泰山路市委家属院。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媛诉被告王景敏、南阳市宛城区汉冶街道办事处、南阳市宛城区汉冶街道办事处蔡庄社区居委会、南阳市广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景敏确认合同效力一案,因被告送达困难,本案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李 立审 判 员  李林峰代理审判员  来新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杨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