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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高民一初字第004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佟某与石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佟某,石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石高民一初字第00457号原告佟某。委托代理人张锡鹏,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某甲。委托代理人白素粉、柴瑜,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佟某与被告石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小元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佟某、委托代理人张锡鹏,被告石某甲、委托代理人白素粉、柴瑜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原来在同一所学校教学,后确立恋爱关系,并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石某乙。在共同生活中,被告经常打骂原告,还经常夜不归宿、赌博,与其他女人保持暧昧关系。2015年5月10日晚,被告又在孩子面前殴打原告,原告难以忍受,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没有和好可能,要求坚决离婚,婚生子石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负担800元抚养费,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辩称,原被告婚前基础较好,婚后感情也很好,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与原告离婚。被告没有殴打过原告,也没有原告所说的夜不归宿、赌博等毛病,夫妻矛盾系双方缺乏沟通了解所致,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也有决心、信心和能力去挽救和感化原告,也愿意改变自己,更好处理和岳父母关系,也不希望孩子有一个残缺的家庭生活,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同事关系。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儿子石某乙,现随被告石某甲共同生活。2015年5月10日,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后分居导致诉讼。以上事实,由原被告陈述、结婚证明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完全破裂是应否准予原被告离婚的法定条件。本案中原告佟某与被告石某甲婚前基础较好,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长,还生育了子女,虽然原被告于2015年5月10日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分居,分居时间较短,但原告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应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只要原被告双方相互理解、相互信任、相互体谅,还能够共建幸福美满家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佟某与被告石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佟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小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