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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25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重庆市渝北区天使网吧与张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渝北区天使网吧,张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2517号原告重庆市渝北区天使网吧,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红黄路355号2-63,工商注册号500112200007619。投资人刘琼华。委托代理人杨曦,重庆竞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靳,男,198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本院在审理重庆市渝北区天使网吧与张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渝北区天使网吧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渝北区天使网吧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150元,本院免予收取。审 判 长  张良培代理审判员  李 超人民陪审员  方 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曹 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