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25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重庆市渝北区天使网吧与张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渝北区天使网吧,张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2517号原告重庆市渝北区天使网吧,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红黄路355号2-63,工商注册号500112200007619。投资人刘琼华。委托代理人杨曦,重庆竞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靳,男,198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本院在审理重庆市渝北区天使网吧与张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渝北区天使网吧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渝北区天使网吧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150元,本院免予收取。审 判 长 张良培代理审判员 李 超人民陪审员 方 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曹 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