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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碑民初字第02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11-12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被告李超、杨姣姣、陕西昊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李超,杨姣姣,陕西昊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碑民初字第02157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负责人:杨新丰,行长。委托代理人:XX,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洁,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超,男,198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杨姣姣,女,199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陕西昊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保山,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被告李超、杨姣姣、陕西昊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陕西昊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已经代被告李超、杨姣姣偿还了借款本息532446.86元,故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撤回起诉。诉讼费8980元减半收取4490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负担(已预付)。审 判 长  马利群审 判 员  马巧会人民陪审员  闫 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段秀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