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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灞民初字第014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8

案件名称

原告董某某诉被告勾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勾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灞民初字第01436号原告董某某。被告勾某甲。原告董某某诉被告勾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胡军卫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某某、被告勾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董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1979年8月16日登记结婚,原告前婚育有一子,被告前婚育有两子两女,双方均系再婚。原、被告婚后育有一女,现均独立生活。由于双方婚前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婚后被告经常对原告进行家庭暴力,并伴有谩骂。原告因在家无法生活,在外打工10余年维持生计。在原告住院期间,被告依旧不闻不问。原告于2014年9月曾诉至本院请求离婚,但未被准予,故再次起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要求判令原、被告离婚;2、依法判令婚后共同所建位于该村18号3间平房北边一间归原告,中间一间公用(约5万元);3、个人的日用品归个人所有。被告勾某甲辩称,其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因原告数次生病均由其出资照料,生病期间也均由其及家人进行护理。被告从未动手打过原告。及因双方年纪均已大了,所以不同意原告的离婚之诉。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双方均系再婚,于1979年8月16日双方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取名勾某乙,现已出嫁。原告前婚育有一子,被告前婚育有两子两女,均独立生活。位于西安市灞桥区新筑街办新寺村5组18号的房子,建于双方婚后,为家庭人员共同建造。原告于2014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离婚之诉,原告的离婚要求未得到法院准许。另,原告长年在外打工。现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起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要求判令原、被告离婚;2、依法判令婚后共同所建位于该村18号3间平房北边一间归原告,中间一间公用(约5万元);3、个人的日用品归个人所有。经本院调解未果。本院认为,原、被告均系再婚,已共同生活数十年。更应相互珍惜夫妻感情,应该体谅关心对方,对于家庭事务应多与对方及子女沟通协商解决。原、被告婚后将子女抚养长大,成家立业,对家庭付出了辛勤的劳动,现在双方年龄渐长,需要彼此之间的照顾,及子女的赡养,以安度晚年,不应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即要求离婚。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也应积极与原告联系,改善与原告的关系,以促成夫妻和好,家庭和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董某某要求与被告勾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自行负担150元,本院退付原告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军卫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童 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