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执字第010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9-15
案件名称
张广才与陈宝山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1026-1号申请人张广才与被申请人陈宝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日作出(2015)怀民(商)初字第0019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陈宝山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张广才欠款500000元及利息80000元。被执行人陈宝山未自动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张广才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陈宝山暂无履行能力亦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陈宝山应当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鉴于被执行人陈宝山暂无履行能力亦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2015)怀民(商)初字第00190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申请执行人张广才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陈宝山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履行能力,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陈宝山仍有继续履行的义务。主执行官施章义执行员 张春阳执行员 周忠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英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