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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执字第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王学良与张端勇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学良,张端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执字第307号申请执行人王学良,男,1963年0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执行人张端勇,男,197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学良与被执行人张端勇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4)商民初字第1385号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司法查询,被执行人张端勇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工程款1227元、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未执行,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4)商民初字第138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兴宝审 判 员  高 营代理审判员  孙光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杨怀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