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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执字第14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禹州市凡荣煤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平禹煤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禹州市凡荣煤业有限公司,河南平禹煤电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禹执字第1492-1号申请执行人禹州市凡荣煤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人:李天奇,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南平禹煤电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人:蔡林森,该公司董事长。许昌中院(2013)许民二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禹州市凡荣煤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平禹煤电有限责任公司的存款300000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河南平禹煤电有限责任公司30000000元的收入。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河南平禹煤电有限责任公司价值30000000元的财产(含利息、执行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 邢 晶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马小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