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法民初字第01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周戟与XX,王金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戟,王金和,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云法民初字第01192号原告周戟,男,汉族,1974年2月22日出生。被告王金和,男,汉族,1984年2月10日出生。被告XX,男,汉族,1975年7月23日出生。原告周戟与被告王金和、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江陆清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周华兰、人民陪审员代敦凤组成合议庭共同进行审判,并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8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金和、XX下落不明,经本院依法向其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公告期满后仍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戟诉称,被告XX、王金和是堂兄弟关系。2014年10月30日,被告王金和向原告借款60000.00元,约定于2014年12月30日前归还。并口头约定了资金利息。现被告已将资金利息付至2015年1月。被告XX自愿为王金和的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被告逾期未还,原告多次催收无果。故原告起诉请求二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60000.00元,并从2015年2月起按月50‰计付资金利息。被告王金和、XX未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30日,被告王金和向原告借款60000.00元,由被告XX担保。借款时由被告出具了借条,借条内容为“今借到周戟现金60000.00元《大写陆万元整》,此借款在2014年12月30日前归还。借款人:王金和。身份证:500235198402103471。担保人:XX。51225197507239531。”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被告却至今未付清该款。对于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原、被告的身份信息、借条以及原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证明了本案的基本事实,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依法应予保护。被告王金和与原告周戟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双方应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被告借条中明确约定了还款期限,被告应于借款期限届满前还清借款,被告至今未返还借款,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60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民间借贷可以约定利息,但利息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现原告虽然自称有收取过利息的行为,但由于借条中并无支付利息的意思表示,且被告未到庭,原告又未提供其他支付利息依据,故本院对原告诉称口头约定按月利率5%计息的事实不予采信。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以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被告XX自愿在借条中作为担保人签名,且未明确约定为一般保证,应当作为该债务的连带保证人。连带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对所担保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现被担保人王金和未履行还款义务,且该债务处于保证责任期间,被告XX作为担保人应对所担保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金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周戟借款本金60000.00元,并从2015年2月1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给付逾期利息至付清时止;二、被告XX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周戟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3.00元,公告费560.00元,均由被告王金和、XX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并收到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应当及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未在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 判 长 江陆清代理审判员 周华兰人民陪审员 代敦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付双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