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梁民初字第029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原告河南鑫融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万泰棉业有限公司投资担保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鑫融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河南省万泰棉业有限公司,商丘市银源棉业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梁民初字第02932号原告河南鑫融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神火大道东合欢路北,组织机构代码:56729125-9。法定代表人郭萍,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程玉生,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省万泰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虞城县站集乡李楼村,组织机构代码:67949837-7。法定代表人李保良,职务:董事长。被告商丘市银源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虞城县站集乡李楼村。法定代表人李保良,职务,董事长。本院受理上列当事人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河南省万泰棉业有限公司、商丘市银源棉业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的被告住所地均为虞城县,合同履行银行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归德支行,该行的住所地为睢阳区,该案无论是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均不在本院管辖范围之内,本院对此案无管辖权,请求将此案移交有管辖权的虞城县人民法院。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签订委托保证合同及信用反担保合同中,均明确约定了合同签订地为甲方所在地,即本案原告所在地,原告住所地在商丘市梁园区,同时,又明确约定了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委托保证合同履行地为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该营业部的住所地亦在梁园区辖区内,故二被告所提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河南省万泰棉业有限公司、商丘市银源棉业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管辖权异议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河南省万泰棉业有限公司、商丘市银源棉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申朝帅审 判 员 张 君人民陪审员 杨清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刘广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