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定民执字第3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覃晖、向勇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晖,向勇胜,黄桂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定民执字第378-1号申请执行人覃晖,男,1980年2月22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张家界市永定区。被执行人向勇胜,男,1976年2月16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张家界市永定区。被执行人黄桂芳,女,1981年4月23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张家界市永定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覃晖与被执行人向勇胜、黄桂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执行标的为19.8万元及利息,诉讼费3000元。经查,被执行人向勇胜、黄桂芳现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覃晖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向勇胜、黄桂芳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申请执行人覃晖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等被执行人向勇胜、黄桂芳有能力后再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张定民一初字第8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立即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松标审判员 陈良升审判员 覃大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罗 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