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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民初字第030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原告李林与被告周喜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林,周喜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初字第03056号原告李林,男。被告周喜梅,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林与被告周喜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林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牛怀玉审判员  郑琰丰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马晓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