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靖民初字第030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原告李林与被告周喜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林,周喜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初字第03056号原告李林,男。被告周喜梅,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林与被告周喜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林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牛怀玉审判员 郑琰丰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马晓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