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无执字第00609、6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陈昌春、凃启平与王六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无执字第00609、610号申请执行人:陈昌春,男,汉族,无为县人,住无为县泥汊镇。申请执行人:凃启平,男,汉族,无为县人,住无为县无城镇。被执行人:王六桃,男,汉族,无为县人,住无为县洪巷乡。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无民二初字第00499、5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5日向被执行人王六桃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六桃分别给付申请执行人陈昌春、凃启平人民币20、62万元及利息和应承担的诉讼、执行费用,但被执行人王六桃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六桃价值100万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阮道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周红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