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民调确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张勇、和县妇幼保健所等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勇,和县妇幼保健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调确字第00013号申请人:张勇,男,汉族,1987年6月23日出生,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申请人:和县妇幼保健所,住所地:安徽省和县。法定代表人:禹明霞,院长。委托代理人:夏亚名,副院长。本院于2015年8月6受理了申请人张勇、和县妇幼保健所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张勇、和县妇幼保健所因医疗纠纷,于2015年5月27日经和县历阳镇法律服务所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和县妇幼保健所一次性给予患方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及营养等补偿9000元(调解协议生效后七日内付清);二、将来若生病,经鉴定,与本次事件有因果关系,和县妇幼保健所承担相应的责任,若无因果关系,院方不负责任;三、此协议系双方自愿订立,一式四份,双方各一份,备案一份,自2015年7月15日生效。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来世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 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