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执字00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王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燕,王立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川执字00461号申请执行人王燕,女。被执行人王立辉,男,住川汇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川民初字第02258号民事调解书,现此案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做出的(2015)川民初字第0225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纪念审判员 刘长春审判员 叶朝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柳二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