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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法席民初字第6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法席民初字第673号原告王某。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原告预交12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丁 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孙开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