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法席民初字第6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法席民初字第673号原告王某。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原告预交12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丁 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孙开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