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执复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湖滨农商行申请刘静一案复议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三执复字第17号申请复议人(利害关系人)宋春娟,女,汉族.申请执行人三门峡湖滨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崤山路西段2号。法定代表人张文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刘静,男,汉族.利害关系人宋春娟,女,汉族.申请复议人宋春娟不服湖滨区人民法院(2015)湖执字第195-1号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执行法院认为,本案异议人宋春娟与被执行人刘静系夫妻关系,异议人没有提交自己与刘静对婚姻期间的财产有约定的相关证据,应视为其没有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的规定,故异议人提出的理由不足,驳回异议。申请复议人宋春娟称:执行法院审查程序违法,审查查明事实不清,执行应当依法执行,要求撤销(2015)湖执字第195-1号裁定书。本院查明的事实与执行法院相同。本院认为,执行法院的异议裁定,审查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复议人的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宋春娟的复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宏战审判员 习泽强审判员 安春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韩 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