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静民初字第37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刘××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张××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初字第3700号原告刘××。被告张××。(被告信息由原告提供)本院受理原告刘××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撤回对被告张××的起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田维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周丕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