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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易民初字第13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刘洪旗与易县塘湖镇吕村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洪旗,易县塘湖镇吕村村民委员会,刘金明,刘洪生,刘东顺,李树田,武桂英,刘金才,李树泉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易民初字第1365号原告刘洪旗(曾用名刘红旗),男,1966年4月4日出生,汉族,易县。委托代理人孙军,河北孙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学芬,女,196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易县,系原告之妻。被告易县塘湖镇吕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武风喜,该村主任。委托代理人马绘蓝,该村党支部干部。委托代理人赵全珍,该村党支部干部。第三人刘金明,男,1951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易县。第三人刘洪生,男,195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易县。第三人刘东顺,男,196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易县。第三人李树田,男,1943年1月10日出生,满族,易县。第三人武桂英,男,1954年7月15日出生,满族,易县。第三人刘金才,男,1962年3月9日出生,汉族,易县。第三人李树泉,男,成年人,满族,易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洪旗与被告易县塘湖镇吕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刘金明、刘洪生、刘东顺、李树田、武桂英、刘金才、李树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洪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刘洪旗负担。审判长  张晓静审判员  贾晓东审判员  李建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邢宏伟 微信公众号“”